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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各级政府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加强对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强化行业信用意识,积极推进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广东省2011年全面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及《广东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和企业诚信建设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建筑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企业信用评价)接受广东省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取得经营许可,持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会员单位,均可参加本企业信用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用评价是依据诚信标准及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等相关规定,对建筑业企业的基本素质、经营管理、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技术创新以及社会信誉等各方面进行的综合评定。
第五条 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考核期为申请年度的前两年。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两年,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在有效期内出现不良信用等不符合相关信用等级条件的企业,则取消其已获得的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定。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满后,企业可申请复评,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企业申报信用等级升级的,不受有效期限制。
第六条 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成立“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专家库”,每年按工作安排召开信用评价专家审定会议。
信用评价专家审定会议的职责是: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过程指导、监督管理及信用评价结果最终审定等工作。
第八条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设立评价工作办公室。评价工作办公室负责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事务和本级权限内的信用评价相关工作。
第九条 评价专家库由企业管理、技术质量安全管理和财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评价专家库成员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经评价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提交省建筑业协会批准,抄报省建设主管部门。
根据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需要,从评价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价专家组,负责依据本信用评价办法,对企业信用进行评价,并提出企业信用等级的评价意见。
第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建筑业协会依照本办法对属地内建筑企业参加广东省企业信用评价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三章 信用等级标准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评价是按照《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附件1)对企业基本素质、经济财务指标、管理指标、科技创新指标、信用记录指标、社会责任等各方面进行评分后,以企业当期最终所得的信用分值进行的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
AAA级:信用很好。表示企业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AA级:信用良好。表示企业诚信度高,各项指标先进,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A级:信用较好。表示企业诚信度较高,各项指标较先进,经营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
B级:信用一般。表示企业诚信度一般,各项指标一般,经营状况一般,履约能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
C级:信用差。表示企业诚信度差,各项指标落后,经营状况不良,履约能力弱,社会信誉差。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分标准:
A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
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80分(含)以上;
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70分(含)以上;
B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60分(含)以上;
C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不足60分。
第四章 评价实施
第十四条 企业信用评价的信息采集,除由企业自行申报提供外,评价工作机构还应从政府各级部门的公共联合征信系统采集企业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年度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计划,统一部署当年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发布当年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相关信息和文件,省评价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
每年年度企业信用评价申报受理,原则上安排在第四季度。
第十六条 企业申报信用评价或信用等级复评,应按要求填报《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简介(历史沿革、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企业诚信建设及成效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三)企业取得的相关认证证书、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
(四)企业最新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劳资、信用管理等规章制度的目录及文号。
(五)企业发展战略、技术创新规划或技术创新措施。
(六)近2年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七)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税票或其他纳税证明)。
(八)其他信用评价所需的证明材料等。
申报信用评价的企业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应接受必要的现场调查和验证工作。
第十七条 评价申报
(一)凡在广东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及企业机构设在广州的入粤建筑业企业需参加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直接向省评价工作办公室申报。
(二)凡在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及企业机构设在当地的入粤建筑业企业需参加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须经各地级以上市建筑业协会(建筑业联合会)或建筑装饰协会依据本评价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将信用较好的申报企业向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推荐。
第十八条 评价程序
(一)申报企业如实填写《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附件2)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上述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二)省评价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企业参加信用评价的申报,组织申报资料核实及申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与汇总。
(三)申报受理截止后,由省评价工作办公室完成企业申报资料核实、企业信用信息采集与汇总后提交给评价专家组,由评价专家组依据本信用评价办法及标准,对各申报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包括必要的现场复核与访谈),并提出企业信用等级的评价意见。
(四)省建筑业信用评价审定会议根据评价专家组的评价意见,对申报评价的建筑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审定,报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批准后统一组织公示,公示期七天。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予以公布,并组织颁发信用等级证书。
(五)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在有效期内,如企业信用等级下降或被取消的,该企业注册或机构所在地的建筑业协会应配合收回原信用等级证书,并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信用评价接受社会监督。在公示期内,单位或个人对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省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组织机构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法人单位提出异议的,应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异议一经受理,评价工作组织机构应认真予以核实。异议属实的,应按规定的权限组织复议或重新评价。
第二十条 企业在申请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得有行贿、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发现上述行为的,取消其信用等级并予以公告。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申报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